第二项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就此而言,法国行政机关的单方解约诉讼属于公法上的关系之诉(主观诉讼),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审理和裁判的对象。[18]林明锵:《行政契约法研究》,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67页。
[9]陈淳文:《论法国行政契约法上之单方变更权——以德、法法制之比较为中心》,载《台大法学论丛》2005年第2期。[5]进一步分析,如果行政机关基于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则因消灭协议法律关系的效果已事先得到了相对人认可,此时的单方解约权行使并不能构成公权力行使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未必将单方解约行为作为审理的重点,按照越权之诉的审理逻辑审查解约行为的合法性,而是需要针对单方解约行为能否引起合同关系消灭作出判断,并就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作出判决。诉讼本身仍属于关系之诉,而非纯粹的行为之诉。在德国,行政合同实务的发展与公权力紧密相关。
也就是说,单方解约行为是将行政机关自己和相对人都作为了处分的对象。就此而言,在法国,行政机关单方解约案件中,法官并非是在审理行为,而是在审理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州政府会在保护破产地方政府资产的基础上制定债务调整计划,偏重于维护地方政府权利,债权人的利益不免受到挤压。
在节流上,地方政府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前提下,应当适当减少或降低公共服务数量、规模。[27]参见前引[19],熊伟书,第146页。前者需要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救助,属于国际法范畴。该草案曾被移送给法律委员会等待进一步的审议。
因此各个州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绝对禁止、有条件许可还是无条件许可本州的地方政府申请破产。六、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形式——宪法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破产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
政府其实就是纳税人财政资金的经营者,经营不善就应当对纳税人负责。[10]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民主观契合财政民主主义原则。[16]可以说,因地方债引发的代际利益突出尤为强烈,体现为地方债对未来税款的透支,纳税人与享受公共服务者之间出现了时间上的错位:享受公共服务者将来未必纳税,而真正的纳税人将来未必享受该项公共服务。联邦总统向参议院提交各州总债务数额上限的提案,由后者批准。
世界各国宪制实践表明,特定地域内的民主机制更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参见财政部预算司课题组:《地方政府举债的破产机制》,载《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3期。参见谭道明:《巴西化解和防控地方债务危机的启示》,载《法学》2014年第4期。财政民主意味着财政的人民主体性、人民目的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是财政民主的表层含义,实质意义上的财政民主是指财政的人民主权。
[34]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并未制定专门的地方政府破产法,但出台了《地方财政再建促进特别措置法》,该法相当于专门的地方政府破产法。[18] 四、确立地方财政主体责任的基础——地方财政自主 地方政府破产涉及地方政府财政的主体责任,但如果地方政府不是独立的财政预算主体,不具有独立公法人资格,其破产必然面临着责任最终无法确立的窘境。
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责任的追究中,通常以法律责任甚至党纪责任代替宪法责任,导致权力与责任的错位,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地方债的乱象。另外,良好的破产程序能防止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在西方国家,因预算产生的财政风险导致的宪制危机时有发生,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议会解散或内阁下台。地方债是一次性契约,而税收是永续性契约,地方政府可以因为债而破产,但却因为税收而不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另一方面,地方债是由地方政府未来税收作为担保的,存在着代际间的公平问题。[33]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地方政府破产对地方经济负有重大负面效应,对其他地方也会产生传导效应。二、处置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根本原则——民生保障优先 税收契约是基础性契约,地方债契约是附属性契约。
只有地方财政自主才能真正确立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责任,而央地关系的法治化是明确地方财政主体责任的基础。就总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破产机制应该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事前控制和规范,预先防范地方政府财政恶化陷入破产的境地,其次是地方政府破产时的重整。
[18]参见陈清秀:《财政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比较法的观点探讨》,2017年11月14日在大连海事大学的演讲稿。众所周知,地方政府对外发行债务时,是以未来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作为担保的,如果央地收入规则明确,地方政府的未来收入是可以测定的,通过对未来收入规模与借债数量的对比,评估机构可以对地方债的信用进行评级,为债券投资者决策提供必要的参考。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与邦(州)各自预算独立,德国《基本法》第109条第1项即规定:联邦与各邦的财政收支管理各自独立,互不依赖。[32]在日本,如果地方政府依照《地方财政再建促进特别措置法》成为财政重建团体的话,就意味着在重建期间其地方自治权被剥夺,而且其预算规模和公共服务范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需明确的是,地方债及地方政府破产机制所涉及的是地方民主,即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民主。但由于财政上的高度集权,日本地方政府举债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让中央替地方决策,实际上是让局外人或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替他们决策,而且如果中央代替地方在地方债问题上进行决策,就意味着中央要承担地方债的责任与风险。财政民主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必须保障人民真正行使财政事务的权力。
[30]参见前引[20],赵全厚、王珊珊文。[5]尽管地方政府破产可能会危及地方的政治秩序及社会稳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贬损以及公共服务能力的降低,但地方政府破产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机制:明确可预见的破产机制可以使地方政府时刻具有危机意识,重视财政可持续原则,对举债规模有所顾忌,倒逼政府成为廉价政府,从而达到防范债务风险的效果。
因此,上级政府参与下级政府债务重整,自然会维护政府的共同利益而不利于债权人。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基础性契约权利的效力高于附属性契约权利的效力。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应寻求两者的合理平衡,遵循比例原则。如日本夕张市进入破产程序后,终止了除必要最小限度的公共事业以外的一切其他事业,保持全国范围内最低水准的公共服务,而且提高了市税的税率和公共服务费,普遍向市民增税,并导入新型税,增加各种设施的使用费。[15]有鉴于此,自2003年以来,德国后代人权基金会(Foundation for the Rights of Future Generations,简称FRFG)提议在宪法中加入代际公正基本原则的宪法修正案。
但在美国,公民可以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迁徙自由——以规避这一损害。其三,举债途径之禁止。
关键词: 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破产;地方财政自主 一、引言 公债是政府破产的原因。其理念是权力自治、责任自负。
与联邦政府原则上不救助相反,州政府一般会参与救助。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应当被认为是我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应对机制。